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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广州市从化区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局长利志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利志峰被认定在任职期间收受多人贿赂共29.8万元,为行贿人给予违章车辆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提供帮助。利志峰,1964年7月出生于广州市从化区,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广州市从化区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利志峰在担任广州市从化区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谢某、何某甲等人给予违章车辆减轻或免除处罚等帮助,非法收受贿赂款合计29.8万元。
其中具体事实为:非法收受“三环”车队谢某、何某甲贿送的6.5万元;非法收受长通车队徐某贿送的5万元;非法收受骐骏货运有限公司黄某1贿送的4.5万元;非法收受中和运输有限公司郭某1贿送的3万元;非法收受誉桦木厂赖某1贿送的3万元;非法收受广州新运力汽车配件经营部肖某1贿送的2万元;非法收受汕湛高速惠清第七标段项目部赵某1贿送的1.5万元;非法收受沙石运输李某甲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非法收受吉祥运输公司张某1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非法收受汕湛高速惠清段第八标段陈某1贿送的6000元;非法收受志盛货运部李某乙贿送的2000元;非法收受九里步河沙场何某乙贿送的1.5万元。
2018年11月,利志峰向广州市从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29.8万元。
广州市从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利志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惩处。被告人利志峰在接受调查期间,自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周梦琪提出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惟其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对其不适用缓刑,故该方面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近期一审判决被告人利志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29.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