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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手机微信小程序扫一扫,被告人身份一查便知!”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小戴在庭审开始前,打开微信“粤省事”小程序,输入公安机关查询的其户籍证明中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被告人梁某晖进行人脸识别。不到一分钟,“粤省事”人脸识别结果显示,人脸识别结果与身份信息不匹配。三天后,天河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梁某晖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此份判决书首页明确载明被告人“身份情况均系自报”的字样。人脸识别,基本消除假性自报名
今年3月,天河法院正式启用“粤省事”人脸识别系统。在开庭审理前,审判工作人员使用普通智能手机,进入微信小程序,选择人脸识别登陆方式,输入被告人自报的或者卷宗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进行人脸识别登陆验证。审判工作人员对此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制作笔录。此份笔录也被纳入认定被告人身份的证据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可按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实践中,自报名案件包括真正自报名案件与假性自报名案件。前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者交代虚假的身份信息,导致无法查明其身份信息的情况。假性自报名特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隐瞒真实身份,其自报的身份信息与人口信息等系统记载信息相符,但因缺少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者司法机关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确属其本人信息,为避免假冒他人身份案件的产生,审判机关出于谨慎考虑,按照自报名处理。
截至2019年6月10日,广州法院裁判文书库刑事裁判文书172635份,存在自报名情形的共计31369份,占18.2%。天河法院启动人脸识别工作至今,审结578件刑事案件,1025名被告人身份经“粤省事”人脸识别登陆验证核查确认,被告人身份确认为自报名的情形仅为0.3%,假性自报名情形基本得以消除。
制定规程,直击身份查证盲点
2019年5月,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利用人脸识别核查被告人身份工作,提高刑事审判质效,天河法院制定《利用人脸识别核查被告人身份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明确规定适用情形、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
《工作规程》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人脸识别程序核查被告人身份的两种情形,一是刑事卷宗内无被告人的户口簿、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或者身份核查情况说明等确切身份材料,二是案件中相关身份信息材料记载信息不全面、有矛盾,无法确认被告人真实身份。两类情形基本覆盖实践中大部分身份确认盲点。
在具体程序上,《工作规程》规定,利用人脸识别核查被告人身份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核查地点既可是法庭,也可是其他办案场所。审判工作人员将截图打印人脸识别结果,制作人脸识别身份核查笔录并签名,被告人也须在笔录上签名确认。“这份庭前形成的人脸识别身份核查笔录,合议庭将会当庭对其组织举证、质证。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公诉人对庭前形成的人脸识别笔录有异议,合议庭将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当庭再次进行人脸识别。”刑事审判庭法官张凯介绍。为提高庭审效率,强化人脸识别被告人身份工作与传统庭审的契合,天河法院刑事审判法庭专门配备专用手机、照片传输打印等设备。 
辅助性证明夯实证据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八项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人脸识别身份核查笔录具有证据的作用,属于笔录,但并不属于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
人脸识别身份核查笔录证明内容包括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核查结果以及运用相关设备、软件和技术,通过人脸识别登录的方式对被告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的整个过程。这份笔录属庭前形成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仍将对此份笔录进行举证质证。适用人脸识别被告人身份的最终目的是为认定被告人身份提供证据支撑。法院将综合被告人身份信息的全部证据进行严密审查,对身份识别结果与被告人供述、卷内的人口户籍信息进行比对,确保被告人身份得以准确认定。
科技融合,筑牢刑事审判基石
被告人身份是刑事案件主要事实之一。实践中,被告人冒充未成年人骗取从宽处罚情节,逃避犯罪前科、累犯从重处罚情节等情形时有发生,加之社会人口流动性大等客观原因,认定被告人真实身份一直是一项难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认定涉及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前科劣迹的登记核查、缓刑的适用、财产刑的执行、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等定罪量刑执行诸多方面。稍有不慎,将会造成法定情节无法核实、刑罚效果不佳、被告人权利难以保障的情况。因此,核实认定被告人身份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此次适用“粤省事”人脸识别系统,是天河法院深度运用科技创新手段,筑牢惩治刑事犯罪铜墙铁壁的新尝试。天河法院将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合作,探索建立被告人身份信息与前科犯罪信息、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对接机制,打破信息壁垒,推进实现司法审判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